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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

  魏某夫妇在农村是生产能手,生有一子一女,生活过得较红火。女儿成人以后,嫁到邻村汪家为媳,老俩口与未成年的儿子一同生活。女儿经常回家看望两位老人。不幸,一场洪水灾害,将魏某一家淹没。妻子和儿子不幸身亡,魏某从此也一病不起,生活无人照顾。其女儿感到父亲很可怜,要求接到汪家赡养,遭到汪家拒绝。其女儿又提出,不接到汪家可以,但每月须给父亲赡养费,也遭到汪家拒绝。理由是,魏某女儿已是汪家的人,在汪家种地过日子。魏某无奈,只能请法院裁决。

  经法院调解,魏某女儿的婆家同意其女每月向其父支付赡养费300元。

  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“……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说明成年子女无论其出嫁与否均需尽赡养义务。本案中,魏某生病在家,生活困难,有权要求已出嫁的女儿赡养他,汪家不应阻挠其女履行赡养义务。

原文标题:已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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